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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钟表维护修理业关于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16条处理办法


 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公正、公平、有效地解决钟表修理业在服务中,消费者与经营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各种争议、纠纷和投诉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护法办法》和《北京市饮食业、服务业、修理业、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,从事钟表修理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。

  第三条 经营者无论经营规模大小(包括租赁柜台或场地、简易摊点等),均应明示营业执照、经营许可证、岗位合格证或北京市就业、转业训练结业证书;明示训练服务项目、修理价格、投诉的单位和电话,并保证修理质量。各种证、照不得转借、转让或冒名顶替。

  第四条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,应对修理的钟表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测试,向消费者说明钟表故障的部位,修复的手段和效果,以及所需费用等,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开具服务单据,服务单据应按《北京市钟表修理服务规程》的要求,明列各项有关内容,并经消费者确认。因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,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,均由经营者承担。

  第五条 经营者在修理高档、高值、精密以及新型钟表时,可与消费者协商,实行保值精修。即由消费者提出钟表价值,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,作出书面保值精修约定,由消费者交纳议定价值百分之十的保值精修费(特殊情况下,保值精修费也可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协商确定)。保值精修中,因经营者的责任,造成钟表损坏、遗失,或经鉴定,未达到《北京市钟表修理质量标准》要求,并直接影响该钟表原有价值而无法恢复的,经营者应依据与消费者议定的价值全额赔偿。

  第六条 经营者因技术原因,钟表修理后经两次以上返修(含两次),仍未达到《北京市钟表修理质量标准》的,应将所收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消费者。(事先经双方商定并确认的老旧、残损及原产品质量有问题的钟表除外)

  第七条 经营者因操作不当,使所修的钟表损坏,且无法修复,或因保管不善,致使钟表丢失,经营者应按同类型钟表的实物或本市市场的平均价格予以赔偿。

  第八条 经营者有意制造故障或将零配件损坏,而扩大修理范围的,经营者应无偿予以修复,并将非法所得退还给消费者。如由此而使该钟表性能达不到《北京市钟表修理质量标准》的,无论该钟表的新旧程度,经营者均应按第七条规定的赔偿办法,予以赔偿。

  第九条 消费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七条、第八条规定与经营者进行交涉,或因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延误交付期,或因修理质量,造成两次以上返修(不含两次,新发现的故障除外),而占用消费者时间的,经营者应按《北京市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>办法》第九条的规定,给予赔偿。

 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行业管理部门按照《北京市饮食业、服务业、修理业、饭店业行业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根据情节,给予处罚。情节严重的,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
  1.经营者有第八条所述行为的;

  2.不执行同行议价标准的;

  3.转借、转让各种证照或冒名顶替的;

  4.不认真执行有关规范、规程、标准的。

  第十一条 因修理质量发生争议,需经有关部门鉴定的,其鉴定费由提议方垫付,责任方担负。对于难以鉴定的争议,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,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,由经营者承担责任。

  第十二条 钟表修复后,自约定取件之日起三个月内,经营者负责保管,逾期不取的,经营者可按预先约定的金额收取保管费,超过六个月的,经营者有权处理。

  第十三条 凡实行全额赔偿的,原钟表归经营者所有。

  第十四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争议、纠纷,经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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